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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1637吴耀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耀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637号原告:吴耀柏,男,汉族,居民,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1-8号新马大厦。负责人:不详。原告吴耀柏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吴耀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耀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耀柏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