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2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709朱兴华与殷洪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兴华,殷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兴华,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渭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殷洪宝,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兴华与被执行人殷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兴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朱兴华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兴华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执2709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胡 毅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