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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04号申请人: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宏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明,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立伟,执行董事。申请人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焱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