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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曹杨、王浩宇与邓广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杨,王浩宇,邓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17号申请人曹杨,男,汉族,1995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和云岩区。申请人王浩宇,男,汉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邓广林,男,汉族,1993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曹杨、王浩宇与邓广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曹杨、王浩宇申请强制执行邓广林转让费171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邓广林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7500元,余款75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支付。2017年5月8日,曹杨、王浩宇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韬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