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艳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5刑初5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岭,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曲周县人,住本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2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转捕。现押曲周县看守所。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岭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艳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艳岭以外出办事为由,到曲周县曲周镇麻庄村麻某1家,将麻某1的牌照号为冀D×××××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借出,同日将该车开到邱县,抵押给邱县香城固村武某,从武某手中借款人民币6万元。李艳岭将抵押车所得款用于偿还外债。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麻某1的冀D×××××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22100元。案发后,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艳岭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麻某1陈述,证人郭某、麻某2、麻某3、牛某、冀某、武某等证言证实,辨认笔录,借款合同,车辆质押交易交接明细单,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骗大众牌轿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曲周县公安局扣押被骗车辆及发还被害人清单,赔偿谅解书,曲周县公安局白寨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艳岭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被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谷玉民审 判 员 苑长军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小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