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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文兵与新疆顺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兵,新疆顺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兵,男,生于1970年2月,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顺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北巷路525号。法定代表人:帖德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乌劳人仲裁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490元。(执行费177.35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