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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平英、王平等与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英,王平,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民初766号原告李平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初识字,居民,现住巴州区。原告王平(李平英之夫),男,汉族,生于1954年,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四川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学(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91年,住四川省金堂县,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贤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平英、王平与被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新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英,王平之委托代理人钟杰,被告亿新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袁明学、彭贤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平英、王平诉称:2016年10月21日12时,原告所有的位于南湾国际帝景湾小区D10栋1006号个人住宅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及其他住户的房屋、装饰及物品等烧毁严重。2016年11月3日,巴中市巴州区消防大队对被告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袁明学作出了巴州(消)行罚决字(2016)0124号、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管理的帝景湾小区室内消防未保持完好有效,致使此次火灾损失扩大。2016年11月8日,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巴州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实起火点位于原告住宅客厅处,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致灾。综上,原告个人住宅发生火灾后,因被告未能保持小区室内消防完好有效,延误救援时间,致原告及其他住户的损失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205738元。被告亿新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按50%过错责任比例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成都亿新公司对此次火灾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2、原告的财产损失金额是如何来的,损失的认定和责任划分没有根据,是原告单方面作出的。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以巴中市巴州区帝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甲方,以被告亿新物业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帝景湾物业服务合同》,由被告亿新物业公司对原告所居住的帝景湾小区的物业按照三级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进行管理和服务,同时对小区内的设施进行了检验登记,在《帝景湾消防设施检入场表》中记载:“室内消防栓:水泡(无)、稳压泵(无)、气压水罐(无);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显示盘(无)、感温探测器(无)、感光探测器(无)、可燃气体探测器(无)……,”之后又签订了《帝景湾物业合同补充协议》:“我司与帝景湾物业合同签订后,我司预计投入25.1万元左右对帝景湾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的进行整改,就物业的有效管理提出以下整改方案:(二)、由于帝景湾小区整体消防设施目前未验收合格,部分设备处于停运状态,为了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司入驻后首要工作就是尽最大能力完善小区消防设施,使其设施设备在出现火警时能达到救火目的,同时我司也将督促开发商完善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改、验收工作”。二原告于2013年购买了位于巴中市巴州区南湾国际帝景湾小区D10栋1006号住房。2016年10月21日12时,原告的住宅发生火灾,当巴中市巴州区消防大队的大型消防车进入小区时因小区门楼和通道狭窄未能进入,之后巴州区消防大队又调度一辆小型消防车进入小区,当消防员打开楼道的消防栓时,消防栓内无水;消防车又到小区门口的管道里取水;被告公司也随即对消防施设进行维修。由于原告的房门系防盗门,消防员随即对防盗门进行拆破,当防盗门被拆破时,楼道里的消防栓经维修恢复正常。该次火灾造成原告及其楼上1106号住户陈治安、邓晓云房屋,1206号住户苟耀文、王金华房屋,1306号住户冯彬、何梅房屋,1306号住户杨春、赵付琼房屋装饰及物品等烧毁严重;致使906号何天海家中物品被水浸湿。2016年11月3日,巴中市巴州区消防大队对被告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袁明学作出了巴州(消)行罚决字(2016)0124号、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火灾事故调查,亿新公司巴中分公司管理的巴中市巴州区帝景湾小区室内消防未保持完好有效致使此次火宅损失扩大,该公司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亿新物业公司罚款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袁明学罚款300元。2016年11月8日,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巴州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实起火点位于原告住宅客厅处,有证据能够排除放火、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外来火源、静电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故障致灾。同时查明:2016年11月8日,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损失统计表》:王平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121928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78048元,合计199976元;陈治安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51853.2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41102元,合计92955.2元;王金华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18238.4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5804.6元,合计24043元;冯彬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12799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8008.4元,合计20807.4元;杨春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8171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5542元,合计13713元,总计351494.6元。还查明:2016年11月24日,巴中市通江县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出具了通房鉴(2016)第057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对王平、陈治安的房屋因室内火灾而进行火灾损坏程度及结构安全性鉴定:1、2016年10月21日上午帝景湾B区十栋10-6号王平房屋电路短路火灾高温;2、11-6陈治安房屋构成室内装修局部损坏;3、10-6号王平房屋构成室内装修完全损坏;4、11楼钢筋混凝土现浇楼面板受到部分酥损、脱落并出现露筋;5、应对陈治安、王平房屋装修进行维修处理;6、应对11楼钢筋混凝土现浇楼面板下部进行加固处理。2016年12月7日,重庆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帝景湾D10幢10楼6号现浇板顶板加固工程《加固施工方案》,随即原告按照此方案对顶板进行了加固,2016年12月17日,巴中市通江县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出具了通房鉴(2016)第120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巴中市巴州区南湾国际D区帝景湾10栋1106号房屋钢筋混凝土现浇楼面板下部结构损坏炭纤维加固、满足施工规范要求及结构安全要求;加固后结构承载能力满足结构安全要求,装修后可正常使用。还查明:二原告与906号房主何天海就损坏的物品进行协商,赔偿损失8000元;2016年12月31日,二原告与陈治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陈治安损失共计136000元,已经由原告赔偿陈治安90000元,下余46000元待原告与被告诉讼案件结束后,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比例支付下余赔偿款;2016年12月22日,二原告与苟耀文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苟耀文损失共计45000元,已经由原告赔偿31500元,下余13500元待原告与被告诉讼案件结束后,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比例支付下余赔偿款;2016年12月12日,二原告与冯彬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冯彬损失共计29000元,已经由原告赔偿21000元,下余8000元待原告与被告诉讼案件结束后,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比例支付下余赔偿款;2016年12月12日,二原告与杨春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赔偿杨春损失共计16000元,已经由原告赔偿11000元,下余5000元待原告与被告诉讼案件结束后,根据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比例支付下余赔偿款,签订以上《协议》时,被告亿新公司均作为见证人签字。还查明:2016年10月28日,原告支付陈治安因火灾造成住房不能居住的房屋租金8000元,支付何梅、冯彬房屋租金7500元,2016年11月5日,支付许天林、苟必军清运垃圾费5500元,2016年12月11日,原告支付重庆飞强建筑有限公司D10-10-6房屋顶板加固费25000元,合计46000元。还查明:被告亿新物业公司垫支10栋12-6号房屋租金7500元、垫支10栋6号天然气主管道维修费1884元、垫支10栋6号室内外下水道人工及材料1207元、垫支火灾人员生活费951元,还垫支电梯维修费2618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被告的答辩、《帝景湾物业服务合同》、《帝景湾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巴州(消)行罚决字(2016)0124号、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巴州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损失统计表》、《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协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原告系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对电气线路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火灾,二原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1、被告有无过错以及责任比例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亿新物业公司与巴中市巴州区帝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帝景湾物业服务合同》和《帝景湾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亿新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善帝景湾小区的消防设施,出现火警时能够达到救火的目的”。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因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善该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当原告家发生火灾后,由于“小区室内消防未保持完好有效致使此次火宅损失扩大”,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被告公司进驻该小区时,存在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毁损等问题,加之大型消防车不能顺利进入小区等因素,此次火灾造成损失扩大“室内消防未保持完好有效”不是唯一因素,不属于被告亿新物业公司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扩大责任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亿新物业公司只承担自己因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结合火灾的原因、原告家防盗门破拆的时间以及小区室内消防栓恢复供水的时间等证据,本院酌定被告亿新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比例为宜。2、原告的损失认定问题:火灾发生后,巴中市巴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损失统计表》,此次火灾的直接损失为351494.6元,该损失统计虽不是民事赔偿的法定依据,但火灾发生后由于原告及其他住户未及时进行现场勘验以及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审理中也无法对烧毁的财产再进行鉴定,故本院将参照《火灾损失统计表》对原告及其他住户的损失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原告还支付重庆飞强建筑有限公司对D10-10-6房屋顶板加固费以及因火灾造成其他住房的房屋租金合计4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公司垫支的与此次火灾有关的费用10591元,本院予以确认,纳入本案一并处理,对电梯维修费26185元因被告未举出证据证明是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认定;生活费951元,不是火灾的直接损失,本院不予认定,故此次火灾事故的损失本院认定为408085.6元,被告亿新物业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应当赔偿原告40808.56元,扣减被告已经垫支的10591元,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30217.56元。原告与其他住户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告亿新物业公司虽作为见证人参与了协商和《协议》的签订过程,但该协议对亿新物业没有约束力,故原告与其他住户签订的赔偿协议,不能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定案依据,其协商的赔偿金额本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成都亿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平英、王平30217.56元。以上给付义务,限被告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丛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