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初东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初东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998号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皇家帝苑西侧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根白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宏,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初东妍,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扎鲁特旗党校会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初东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已���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红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木其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