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华与被告付井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付井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63号原告:杨建华。被告:付井友。杨建华与付井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建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广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