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华与被告付井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付井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63号原告:杨建华。被告:付井友。杨建华与付井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建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广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