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古爱英与季鸣元、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爱英,季鸣元,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123号原告:古爱英,女,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季鸣元,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力,董事长。原告古爱英诉被告季鸣元、天津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爱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5元,减半收取计46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