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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崖与黄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崖,黄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496号原告:石崖,男,1978年1月28日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教师,住水城县,被告:黄娇,女,1993年1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场信用社职工,住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崖诉被告黄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崖于2017年6月5日以钱已还清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崖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40元,被告黄娇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帮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