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钟德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422号罪犯钟德林,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捕前系农民,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7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德林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另查明,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四年零十个月,剩余刑期三年零二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钟德林的假释担保人系其母亲刘某,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汇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交通村金银寺组,居住在该村,有固定住房,现在家以种菜为主,月均收入2千至3千元。刘某愿意为该犯生活提供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遵义市汇川区司法局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该犯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附有收据。以上事实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罪犯假释申请书、认罪悔罪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担保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罪犯入监登记表、罚金缴纳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罪犯钟德林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邱某、同监罪犯胡某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四年零十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担保人愿意为其生活提供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所居社区愿意接纳其为矫正对象。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德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源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峤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