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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福生申请执行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生,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陈福生,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王仕君,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福生申请执行四川阆中煜群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6)川1381执21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