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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永胜和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胜,杨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328号原告:杨永胜,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杨军,男,出生年月、名族不详,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杨永胜与被告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永胜负担。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路喜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