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李克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李克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671号原告: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中段。负责人:杜彩斌。被告:李克功,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原告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李克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克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峰区家家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牛汝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