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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仓勇与高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仓勇,高志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714号原告:李仓勇,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高志刚,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李仓勇与被告高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仓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仓勇与被告高志刚已和解,撤回对被告高志刚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仓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仓勇负担。审判员 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桂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