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与丁东旭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丁东旭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458号原告: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艳,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该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东旭,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与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咏仪书记员 李仁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