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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被告陈永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陈永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8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住址:保定市满城区玉川东路40号。主要负责人:唐郁,该行行长。被告:陈永超,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保定市安新县同口镇同口一村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被告陈永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