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松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双,刘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刑初383号自诉人王小双,女,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刘松林,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王小双以被告人刘松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小双于2017年6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小双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