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郭志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77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天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735号。法定代表人:秦劲松。被告:郭志朋,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身份证号4103811984********。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天硕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郭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1425元。审 判 长 陈玉星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富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