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453号原告: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67008。法定代表人:陈庆生,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3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2824。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春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涪陵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途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