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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富英申请执行秦树芬、李桂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英,秦树芬,李桂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7号之一申请人马富英,女,1972年3月3日出生,彝族,系米易县科技局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秦树芬,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桂康,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秦树芬、李桂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树芬、李桂康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楚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