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富英申请执行秦树芬、李桂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英,秦树芬,李桂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7号之一申请人马富英,女,1972年3月3日出生,彝族,系米易县科技局职工,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秦树芬,女,1971年12月4日出生,彝族,教师,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桂康,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秦树芬、李桂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树芬、李桂康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楚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