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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5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桂香与王乃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香,王乃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5民初24号原告:于桂香,女,193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被告:王乃军,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在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路**号。负责人:于璇,该公司经理。原告于桂香诉被告王乃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桂香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7.5元,由于桂香负担。审判员  盖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