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6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桂荣与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荣,梁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625号之三原告:梁桂荣,女,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梁素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梁桂荣与被告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梁桂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桂荣自愿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梁桂荣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