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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6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梁桂荣与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荣,梁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625号之三原告:梁桂荣,女,194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梁素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梁桂荣与被告梁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梁桂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桂荣自愿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梁桂荣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