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鸿与被上诉人陆斌华、陈子川、黄志勇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鸿,陆斌华,陈子川,黄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鸿,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帅,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四川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斌华,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子川,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勇,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上诉人李鸿因与被上诉人陆斌华、陈子川、黄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鸿于2017年6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唐 部审判员 孙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