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东焰、徐青松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亮,徐东焰,徐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357号起诉人:徐元亮,男,汉族,1937年2月12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起诉人:徐东焰,男,汉族,1966年4月7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起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松,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起诉人:徐青松,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元亮、徐东焰、徐青松诉被起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徐元亮、徐东焰、徐青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按约定向起诉人交付奥宸滇池星城GXX五幢XX号房屋手续、钥匙和房屋给起诉人使用;2、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2012年9月26日签订合同编号:XXXX字第XXXX号《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即奥宸滇池星城GXX五幢XX号房,起诉人已全款付清,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起诉人诉至法院,在(2017)云0112民初3321号案件审理中,被起诉人愿与起诉人协商解决其诉讼请求(由被起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现因被起诉人至今不与起诉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导致起诉人房屋不能正常使用。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确认,起诉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及云南瑞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起诉人履行交付义务等。呈贡区人民法院以(2015)呈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认为:“涉案房屋于2013年7月19日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2013年7月28日被告奥宸房地产公司在生活新报发出交房公告。虽然原告就涉案房屋向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进行反映,但此系涉案房屋质量瑕疵,不能据此否定涉案房屋于2013年7月19日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交房条件,被告奥宸房地产公司已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确认事实,起诉人请求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呈贡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现起诉人再次向本院诉请交付房屋,属于重复诉讼。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元亮、徐东焰、徐青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鲁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