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施欣欣、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欣欣,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1159号申请执行人:施欣欣,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航港街道天威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吕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毅,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施欣欣申请执行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867175元。执行中,对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天威路58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经本院委托,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四川大成(2015Z)房字第××号》评估报告,对上述评估价格为7708.62万元。后经成都亚华拍卖有限公司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共同拍卖,第三次拍卖于2017年3月21日14:00流标,流标价格为4933.5168万元。施欣欣未曾接受抵偿,并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38867175元。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毅尚欠施欣欣38867175元及利息。二、终结(2015)川民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