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执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热田光琼与被执行人章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光琼,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7执2150号申请执行人田光琼,女,1975年5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章玉林,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田光琼与被执行人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章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500元及利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章玉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执2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黄厚林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