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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汤春英、都启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春英,都启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督19号申请人:汤春英,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申请人:都启平,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供电所职工,住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汤春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鄂0525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都启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都启平已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5月18日(2017)鄂0525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汤春英承担。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