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汤春英、都启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春英,都启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督19号申请人:汤春英,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申请人:都启平,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供电所职工,住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汤春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鄂0525民督1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都启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都启平已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5月18日(2017)鄂0525民督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汤春英承担。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