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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家初与覃正军、陈彩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初,覃正军,陈彩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66号申请人:郑家初,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覃正军,男,1974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医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陈彩浓,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告覃正军之妻。申请人郑家初与被申请人覃正军、陈彩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家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出租的石门县所街页岩砖厂未收取的租金4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家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覃正军、陈彩浓在石门县所街页岩砖厂的租金4000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训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