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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福丽与乾安县安字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丽,乾安县安字镇人民镇府计划生育工作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85号原告:赵福丽,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让字镇,身份证号码:×××。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人民镇府计划生育工作站,住所地乾安县安字镇。负责人:刘凤杰。赵福丽与乾安县安字镇人民镇府计划生育工作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福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福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赵福丽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