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怀化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怀化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00006630919M。法定代表人梁元和,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怀化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天星西路浙闽物资城D栋一单元3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767219-0。法定代表人杨湘洪,该公司总经理。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对怀化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怀房建费决字〔2016〕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根据本院��2016)湘1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案指令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12执22号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一案,指令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梁孝常审 判 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