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洪燕、彭立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燕,彭立焕,赵奎荣,张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332号之一申请人:吕洪燕。被申请人:彭立焕。被申请人:赵奎荣。被申请人:张振祥。申请人吕洪燕与被申请人彭立焕、赵奎荣、张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杜守国名下坐落于莱城区鲁中东大街XX号XXXX号楼西X单元X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莱房字第××号,土地坐落莱城区鲁中东大街XX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05)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