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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与柳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柳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534号原告: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美加广场A栋A403。法定代表人:郭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柳莎,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原告深圳嘉裕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77.5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尚运审判员  沈华林审判员  刘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