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潘锡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潘锡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3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9号。负责人:廖晓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锋,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柏生,该分行员工。被告:潘锡霖,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告潘锡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