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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姚保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姚保庆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朱军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系单位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姚保庆。再审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保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682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本案调解时由于申请人代理人疏忽大意,待调解书生效后才发现豫A×××××驾驶员刘少华系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二、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我国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伪造驾驶证,性质更为恶劣,本案调解协议由于让申请人本不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进行了承担,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调解时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利于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故依法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姚保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调解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违法,由于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