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志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张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110号申请执行人: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被执行人:张志中,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盛世大联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志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志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沪011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中钱款人民币159,254.54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