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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彩明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56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谢彩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685号原告: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2752659XK。法定代表人:程俊翔。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辉,系原告员工。被告:谢彩明,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彩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