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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祁福成与刘安科、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福成,刘安科,唐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1民初1261号原告:祁福成,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刘安科,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唐秀云,女,1956年2月10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原告祁福成与被告刘安科、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慈连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福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安科、唐秀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1日,被告因家庭生活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将2万元借给被告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刘安科与唐秀云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安科、唐秀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1日,被告刘安科向原告祁福成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留有借条一张。另查,瓦房店市公安局永宁派出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载明被告刘安科与唐秀云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并已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安科与原告祁福成已签订借条,内容合法有效。另该借款系被告刘安科与唐秀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安科、唐秀云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安科、唐秀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祁福成人民币2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刘安科、唐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慈连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