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督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魏力明对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力明,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72号申请人:魏力明,男,1972年2月26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海富,系村主任。申请人魏力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月1日至今共拖欠申请人借款人民币本金804.00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魏力明借款本金804.00元、给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力明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魏力明借款本金人民币80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天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