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伟与被执行人傅寅生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伟,傅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傅伟,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傅寅生,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51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傅伟名下拆迁补偿款298818.5元。解除对傅伟名下拆迁补偿款的扣留、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亚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