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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生明与管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明,管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明,男,1935年1月28日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龙,山西天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永红,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住所地:五寨县迎宾西街228号。负责人:肖计斗,职务经理。上诉人李生明因与被上诉人管永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生明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生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上诉人李生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志刚审判员  X X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