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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九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九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1897号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九郊乡新合村三社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瑞忠,系长春市九台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九忠,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地址:长春市生态街与天富路交汇处伟峰东樾路8号楼法定代表人冯立丽,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春,系公司员工。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九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国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少华及委托代理人马瑞忠、被告张九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景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汽车销售业务,2017年3月6日午夜,张九忠驾驶丰田RV4吉普越野车(白色),车牌号吉XX将原告停放在车场内(九台区九泰集团门前)待销售的时代小卡之星Q2小型货车(车架号LVAV2AB1GE281312)撞毁,经长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被告张九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张九忠驾驶的丰田越野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内。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商品车51000元,车辆残值归其所有;2.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由另一被告负担;3.诉讼费、代理费、邮寄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辩称,要求原告提供车辆评估价值报告,同意和解,车辆残值回收给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供撞坏的商品车辆的评估报告来计算现在的市场实际价值,据此我公司可以给予赔偿。只要原告拿出正规的评估单位对此车辆实际价格的评估报告,我单位就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报告的价格赔偿,现在没有,将来可以拿出来,法院依照此报告进行判决,只要拿出正规单位评估报告就不用在开庭质证了。被告张九忠辩称,同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午夜,被告张九忠驾驶丰田,车牌号吉XX将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放在车场内(九台区九泰集团门前)待销售的时代小卡之星Q2小型货车(车架号LVAV2AB1GE281312)撞毁,经长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656545号认定,被告张九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责任。张九忠驾驶的丰田越野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内。现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赔偿商品车51000元,车辆残值归其所有;2.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由另一被告负担;3.诉讼费、代理费、邮寄费由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九忠驾驶其所有的吉XX号丰田车将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放在车场内(九台区九泰集团门前)待销售的时代小卡之星Q2小型货车(车架号LVAV2AB1GE281312)撞毁,且本起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656545号认定,被告张九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责任。故被告张九忠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应在其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长春恒远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长恒远评报字(2017)第0500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BJ1032V4AV5-B5(时代小卡之星Q2)福田牌载货汽车资产评估价值为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损失款人民币2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损失款人民币4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原告九台区宝来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待销售的时代小卡之星Q2小型货车(车架号LVAV2AB1GE281312)车辆残值于本判决生效后全部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张九忠负担、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由被告张九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