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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华业滤器有限公司,陈德华,钱芳,涂云龙,黄开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08号申请人: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华,总经理。被申请人:芜湖市华业滤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华。被申请人:陈德华,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钱芳,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涂云龙,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黄开华,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华业滤器有限公司、陈德华、钱芳、涂云龙、黄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华业滤器有限公司、陈德华、钱芳、涂云龙、黄开华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华业滤器有限公司、陈德华、钱芳、涂云龙、黄开华所有的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翠微审 判 员  刘玲玲人民陪审员  严子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