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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824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1982年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马某2,女,回族,1982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1承担。审判员  艾令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