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执恢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斌,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4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初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偿还拖欠的债务,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9日,权利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被执行人陈某斌向其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被执行人陈某斌从2014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3000元,直至欠款5万元清偿完毕止;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借款利息2.7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案件受理费862元由张某负担。经查,在初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陈某斌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47000元,被执行人陈某斌同意在2015年6月25日前先支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某,剩余欠款以后每月25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二、如每期逾期还款,陈某斌愿意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张某表示同意上述还款方式,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四、案件的执行费605元由陈某斌缴纳(已缴纳)。另查,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陈某斌、蔡某霞(陈某斌配偶)分批次向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共存入47000元(其中陈某斌存入25000元、蔡某霞存入12000元、向法院新账户存入10000元),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某要求领取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做结案处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被执行人存入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某斌、蔡某霞存入的47000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用于清偿案件的全部债务;本案执行费605元陈某斌已缴纳。二、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43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