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晓清与周文、文华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清,周文,文华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清,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华平,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奇,巴中市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晓清因与被上诉人周文、文华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晓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另案起诉文华平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晓清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晓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吴晓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伯梅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杨 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陈长育书 记 员 辜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