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1836孙国森与曹小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森,曹小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836号原告:孙国森。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兵、刘碧晴。被告:曹小利。原告孙国森与被告曹小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孙国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孙国森负担。审 判 长  赵容容人民陪审员  顾 军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晓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