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德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德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714号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金井路73号(州林汽车站旁)。法定代表人:左兴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姣,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录胜,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德英,女,苗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丹寨县。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黔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