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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铁路局与王连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铁路局,王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71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51号。 被执行人:王连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雪源街200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铁路局与王连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2015)牡铁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世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