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铁路局与王连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铁路局,王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71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51号。 被执行人:王连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雪源街200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铁路局与王连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2015)牡铁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世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威 来源:百度搜索“”